两摩托车相撞 醉驾者承担责任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0-25 浏览次数:368
两辆骑摩托车相撞,其中,喝酒驾车的童某被撞成休克受了伤,又破了财,还构成犯罪判了刑,而另一未饮酒骑摩托车者,既未受伤,又没有经济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警察的眼睛为何就盯着醉驾者呢?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童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27日20时20分许,57岁的童老汉酒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苏JA7125二轮摩托车,沿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中学门口时,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使酒后驾车的童某休克受伤,经医院治疗,花费三万余元,而未饮酒骑摩托车的李某未受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后童某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8.67毫克。
原来,童某是在被撞后休克,被送至医院治疗,警察去医院找其谈话才案发的。案发后,童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童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积极缴纳罚金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