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新形势下,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上的重大调整,成为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过去的一年里,江苏法院立足执法办案根本,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探索出很多新方法,积累了很多新经验,取得了很多新成就。用实践证明着: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大有作为。

  共建“和谐乡镇、和谐社区”  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苏州,当代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经济总量的快速提高,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而摆在面前的案多人少矛盾,审判质效的低位运行瓶颈,更是一直困扰着苏州两级法院……

  怎样改变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被动局面?

  怎样让矛盾纠纷不出村和社区,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

  怎样打造一个无讼无访或少讼少访的和谐环境?

  经过深度调研、实践试点,苏州法院探索出一条共建“和谐乡镇、和谐社区”的新路子。中院业务庭室、全市12家基层法院与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确定和谐共建单位150多个,签订“社情民意沟通机制、矛盾纠纷联合预防机制”等工作机制的共建协议。在和谐共建活动的框架下,苏州全市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多方联动、诉调对接、巡回审判、送法上门、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加强源头治理,及时缓解纠纷苗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收获。

  最早与周市镇开展和谐共建的昆山法院,案件呈现出“三多三少”的趋势,即理性维权的多了,闹访的少了;寻求基层调解组织解决问题的多了,直接到法院诉讼的少了;有效调处的纠纷多了,久拖未决的纠纷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仍达到了43%的降幅;而法院受理的涉及周市镇的各类案件也由共建前的775件下降至536件,降幅为30.9%。

  在扬州,由市委组织部与中级法院联合举办的大学生村官与法官结对共建活动正式启动,采取一对一方式,即一名法官与一名大学生村官结成共建对子。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称赞此举,有利于提高村官的法律素养,普及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官深入基层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淮安法院开展的“联系企业,联系村(居),挂钩重点项目”为内容的“两联一挂”活动,则让全市法院千名法官深入到企业和村居,在全市形成覆盖1489家企业和439个村居的联系网络;两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齐力为全市891个市级重点工程和73个超亿元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司法服务。机器轰鸣的车间里,曲折延伸的乡间小道上,人声鼎沸的闹市街头……无不留下了法官深深的足迹。

  全省各级法院积极组织法官“进社区,进乡镇”;与辖区公安派出所普遍建立“庭所共建”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和各方面力量,宽领域、全过程、深层次地推进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对接。这些努力,有效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度;推动了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力促公共事务依法管理

  ——如果说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社会管理行为,那么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有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则是人民法院以特定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渠道。

  2010年11月10日,一起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诉讼案在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公开开庭,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局长坦然出现在被告席上出庭应诉,而旁听席上坐着的则是各基层派出所的法制员。

  “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这是2010年12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群体性或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事实上,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江苏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在南通,自2005年以来,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应诉977人次,一把手出庭218人次,其中章树山、单晓鸣、姜龙等5名县(市)级行政首长出庭,此举被中央主流新闻媒体称之为独具个性的“南通现象”。在盐城,盐都区法院的行政审判,得到人大、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作为一项制度,被纳入到全区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2010年,该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

  综观许多“民告官”案子,大多都是由于百姓对政府实施的政策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理解或误解造成的,而这些都可以在法庭上说清楚讲明白。在社会矛盾多发、“民告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今天,行政机关领导积极出庭应诉,以平等的心态,坦然接受质询,有理说理、有错认错,直接听取民意,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强依法执政的意识,而且能够在法庭上针对被告的诉求增加一条与之沟通的渠道。

  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司法能动作用,省法院进一步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根据要求,各中级法院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提交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辖区行政诉讼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情况、辖区法院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议等内容;报告应当重点围绕当前各地行政争议热点、焦点领域,通过行政审判视角,从服务大局、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方式分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有效对接  深化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6月,有犯罪前科的青年人刘祥(化名)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刘祥,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背负着这样的“包袱”,他找工作时四处碰壁。当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法官联系到刘祥,问他是否愿意进入由法院与台企共建的“更生人”再就业帮扶基地就业时,沮丧的刘祥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法院与企业共建“更生人”再就业帮扶基地,不仅在江苏是第一次,在全国也属首例。基地的创建,不仅给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找到了就业机会,提供了生活保障,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也给企业解决了“用工荒”“用工难”问题。

  刘祥还是徐州鼓楼法院首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受益人。这一制度的建立初衷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未成年的,而且恶习不深的孩子,应该给他们光明的前途,让他们轻装上阵”。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公安机关和法院留底,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记载。这一顺应世界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趋势的举措,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为促进服刑人员改造与回归,徐州法院还积极推进假释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国率先引入假释审前调查、建立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设立监狱巡回审判法庭、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假释案件审理和社会公众旁听……两年来,共审结假释案件368件,假释准确率为100%,无一名服刑人员因违规或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

  “徐州假释听证会的效果表明,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案件本身的审理,还要积极延伸拓展司法职能,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省法院副院长胡道才说,增强法院、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互相配合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通力协作,共同配合。

  2010年3月,江苏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就刑罚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并于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实现了良好的开局。

  数据显示,目前江苏全省法院在受理假释案件中,有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书的已占43.92%,参加听证的占21.75%。与此同时,2008年在押罪犯假释比例控制在5%以内,2010年上升为8%,良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