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松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陆某系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1030,陆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启东人民桥分理处办理了龙卡贷记卡1张,并于200811292009318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人民币14550.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陆某于2010410还款人民币4000元,余款人民币10550.80元拒不归还。2008121,陆某在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办理了中银贷记卡1张,并于2009121223日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人民币12473.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陆某仍拒不归还。至此,陆某采取申请办理银行贷记卡后持卡消费套现等手段进行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先后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23024.1元。案发后,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松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