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途中猝死 家人状告旅行社获赔
作者:陆东海 发布时间:2011-01-17 浏览次数:427
江某在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北京旅游时不幸猝死,江某的家人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江某生于1945年,2010年2月,江某夫妻二人与其邻居朱某、张某等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江某等人到北京旅游。
江某本次旅行所参加的旅行团系老年团,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前或者旅行出发前,未对旅游参加者的相关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亦未派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江某等游客前往北京旅游。同团游客朱某(系与江某同行的四人之一)及马某在法院调查时称,曾听说江某不想去旅游。
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前往北京旅游,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江某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抢救阶段诊断为昏迷、抽搐原因待查、恶性高血压、急性脑血管意外等,后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确定死因为猝死;与江某同行的朱某及马某均称江某生前曾表示不愿意外出旅游,结合江某某给旅行社签署“江某因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能够确定江某的自身健康状况系导致发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旅游时,仅在格式合同中提醒游客应保证在自己身体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完成此次行程,未针对老年旅游团进行进一步的提醒与告知,亦未派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江等游客前往北京旅游,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地接导游在接团后,在无其他导游或工作人员陪同死者在内的团员情况下,离开死者所在的游客团队近2小时,期间江某发病,旅行社有义务及时发现江某病情并安排及时就诊,旅行社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此负有过错,应对江某的死亡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旅行社向江某的亲属赔偿各项费用78000余元。后双方均未上诉,旅行社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