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人后逃逸 致人死亡触犯刑律
作者:陈怀余 刘珊珊 发布时间:2012-10-25 浏览次数:349
本是一起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的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驾驶人邱某撞人后慌乱逃跑,致使老人死亡。近日,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阜宁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沿新S23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宁县东沟镇公兴社区裴桥村十一组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陈某发生相撞,致陈某摔倒在地,肇事后,被告人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因未能及时组织实施求助,导致老人因颅脑损伤出血过多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邱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