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追再赔”还是“先赔再追”?
作者:唐宇英 夏凯 发布时间:2011-01-17 浏览次数:909
“每次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车损险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总是提出按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定的责任免赔,这既有违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初衷,又有违保险这一分散社会风险保障的性质。但从今天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经过反复的诉讼,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在事故发生后,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向侵权人追偿这才是作为社会公益性企业应该做的事。”江阴法院滨江法庭唐宇英法官在调解完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之后感叹到。
传统上,对于车损险,保险公司一直都是“先追再赔”,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愿意马上履行其保险责任,案件到法院后其抗辩也是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样不利于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救济,也不符合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即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以取得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获得保险理赔的对价。经过多次的诉讼,其“先追再赔”的抗辩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后,转而走“先赔再追”的路,不仅保护了相关利害人的权利,也符合其分担社会风险的保险性质。承办法官预测,随着保险公司观念的转变,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的上升,本类案件会逐渐增多,法院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