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遇到交通事故是人生的大不幸。灾难面前,将损失降至最低,为受害人尽快解决赔偿纠纷是对他们莫大的慰藉。“人民法院真是为民办实事的地方,我们对这个调解方案很满意,我们一家真心感谢你们……”在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时,一方当事人张某某如是说。

 

201192412时左右,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丁字路口北侧乡村道路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沿古田线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交警队认定张某与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甚至情绪激动到李某所在单位,也即事故车辆所有人国药某公司讨说法,虽然后来国药某公司在其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之外先行补偿了受害方100000元,但是双方就法律上的赔偿方案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死者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母亲杨某某、妻子凡某某以及儿子张小天(化名)、女儿张小静(化名)作为原告于20129月将李某、国药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98381.09元。

 

高港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速裁组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且体恤到原告方的丧亲之痛,所以一开始就积极地做原、被告各方的工作,力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纠纷。但是,几被告均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中各项损失数额偏高,且对计算标准有异议,故而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不同意调解。而原告方情绪越来越激动,争吵也开始逐步升级,调解工作顿时陷入僵局。其实该案件从结案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而是一个很好判决的简单案件。但是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如果单纯的判决结案,但案结事不了,这无助于纠纷的化解,可能更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对立,为案件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唯有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消除矛盾的共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才能促成被告方积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从根本上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后,并没有急于以判决的方式了结本案,并未放弃调解的努力,而是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与在外地的几被告疏通工作,同时做原告方的调解工作,拉近双方的距离,使得双方的差距逐渐减小,最后各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再一次来到法院就本案进行一次调解。在这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对原告方因本次事故而失去亲人表示同情,同时要求被告方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次对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再一次逐项核对和确认。最后该案件以几被告合计赔偿原告方602300元达成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拿到调解书时,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原告方表达了法院为他们主持公道的感激之情,他们说:“虽然我们失去了亲人,但是法院不厌其烦地为我们这个案件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我们比较满意的结果,我们受伤的心灵得到了很好的慰藉,谢谢你们” 。

 

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高港法院的努力下,既较快地实现了原告方的诉求,也让被告方从心底里接受了赔偿方案,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