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宠物不再仅仅只是陪伴的角色,而是逐渐成为很多家庭中的一员。亲眼目睹自己的宠物突然被汽车撞死,不少人情绪上难以接受,也有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经济赔偿,甚至精神赔偿。近日,镇江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被撞案件再次引起大家对宠物与车辆“路权”矛盾的思考。

 

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江新区某小区门口,不慎将乔某未系狗链的名犬碾压致死。乔某遂将李某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1000元,其中主张赔偿该犬的市场价值8000元,并提供宠物店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乔某购买该名犬的事实及其市场价值。另外主张两年来喂养该名犬的费用3000元,但乔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则辩称:乔某未给该犬系犬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由乔某承担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就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通常将宠物被撞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方面,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居民小区内,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也没有对路面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因而对该宠物名犬被碾压致死存在过失,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原告乔某未系犬链,则是导致其饲养的宠物致死的主要原因,应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赔偿金额方面,原告乔某提供的主张宠物价值的证据,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

 

承办法官通过全面调查,考虑该名犬的合理价值,酌定该犬死亡时价值为2000元。对于喂养该犬的3000元费用,由于原告乔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而法院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乔某20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