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有一句谚语:“语言不是蜜,却可以粘住一切东西。”这句话十分精彩地阐述了语言的重要性。那么,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以及驾驭诉讼调解这艘航船,沿着程序正义的航道,征服狂风巨浪,越过暗礁险滩,承载双方当事人顺利抵达实体正义之彼岸的语言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法官必须做到说“四话”,忌“四腔”。

  一要说“知心话”,切忌“当官腔”。由于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会给人以高高在上的感觉,会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存在着鸿沟,当事人可能会敬而远之。因此,在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时,法官要牢固树立当事人观念,真正把当事人当成“知己”,走进当事人心里,做他们的“贴心人”,扑下身子,以心交心,以礼待人,多说知心话,多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这样便于沟通,让当事人容易接受法官的观点。真正做到事理辩得透、法理说得明、情理讲得通,让诉讼双方在情理的感照下接纳法的存在达到理性诉讼的要求,排除诉讼的盲目与偏执。切忌在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时,也不管自己的“讲话”是对还是错,一言既发就得执行的“当官腔”,甚至耍脾气,对当事人指手画脚,把诉讼调解当成教育场,甚至当做显示自己权威的机会。从而会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不能平心静气地接受调解。

  二要说“通俗话”,切忌“学者腔”。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传道授业解惑时要讲“通俗话”,要多用大众化语言给予详细解释,避免以似是而非的回答搪塞并误导当事人。如俗语、歇后语或来点幽默笑话之类触及主题,往往能达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当事人不能马上直言说明的事情,也要采用含蓄的隐语,使之熔铸于形象生动的语言,使人听起来久久思索,耐人寻味,而不至于直接刺激某一方,从而达到某种启发、教育的目的。切忌在调解时带有“学者腔”,讲起话来咬文嚼字、文言文语,让当事人听起来有莫名其妙的感觉。当法官的必须多读书、讲学习;但是,因为读了书、有了学问,讲起话来就满口之乎者也、满腹概念术语,这样的结果便会渐渐地拉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原本当事人想与法官们做思想上的交流,但是一听法官们的讲话“学问深”、“调子高”,当事人对法官就会敬而远之,达不到诉讼调解目的。

  三要说“事实话”,切忌“浮华腔”。调解法官要用充分的事实来作为说理的依据。可以谈古论今,旁征博引;可以用摆事实、说寓言故事的方式,或从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入手,以事实说服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带有批评性质的说理教育,必然要先讲清楚事件的经过,才能讲清楚错在那里,为什么错,最后才能说清楚该怎么做的理。以理服人,归根结底是说“事实话”,事实要说得真实、具体、充分、有力,必须实实在在、原原本本地把国家法律法规告诉当事人。这样,当事人才会听得入、听得懂,真正从事实中领会到你所说的确实是言之有物,言之有理,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处理。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切忌这种“浮华腔”,讲起话来美丽动听、华而不实,让听者感觉不到实在和新意。当事人将这样的“会说话”的法官通常称为“用嘴哄人”的“忽悠型”法官。这样的法官,虽然能得一时的听众的“赞扬”,但是天长日久便会渐渐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当事人最需要的是能为他们分难解困、伸张正义的“干实事”的法官。

  四要说“真情话”,切忌“冷漠腔”。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调解中法官用“真情话”与当事人进行交谈,用自己的心去弹拨他人之心,用自己的灵魂去感染他人之灵魂,可以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平易近人的亲和力,感受到法官的良苦用心,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透心暖人的,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与当事人更好地沟通。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要和风细雨与之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对于对某些问题想不通者,要耐心地给他们讲解,融情于法、于理之中, 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真情感化当事人,最终化解他们心中的症结。真诚所至撼人心。法官带着真切的感情参与调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隔阂,这样才能促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切忌调解中使用“冷漠腔”,讲起话来像是在读“文件”,干巴巴、冷冰冰,给人漠不关心的感觉,很难能引起当事人的共鸣,无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会贻害一方审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