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反映村民受诱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应予重视
作者:金湖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792
近期,金湖法院审理了数起利用农村偏远地区实施聚众赌博的刑事犯罪案件,数名农民明知是赌博犯罪而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构成赌博共犯受到了刑事处罚。此类犯罪应予高度重视。
一、此类赌博案发犯罪特点、原因分析
1、有组织实施犯罪。此类犯罪一般有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包括召集、运送参赌人员、选择、看护赌博场所、抽取赌资、维护赌场秩序、赌场发放高利贷等环节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参赌人员达十人以上,赌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犯罪危害较大。聚众赌博组织者大多选择较为偏僻、交通信息不畅的农村地区,包括湖区渔民船上、养殖户简易棚内、远离城镇的农户家等场所,一般在同一场所聚赌不超过三次,流动性、隐蔽性强。
3、涉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农民大多认为自己未参赌,只收几百元场地费,即使受到查处,顶多给予治安处罚,更不会构成犯罪。
4、涉案农民经济状况一般。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村民一般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收取场地费铤而走险。
二、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1、依法惩治聚众赌博犯罪。对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威慑犯罪,对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农民要宽严相济,以教育挽救为主,切实发挥刑罚功能。
2、加大农村治安防控力度。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技防、人防措施,及时掌握赌博场所转向农村的犯罪动态,有力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对相对偏远的农村,要通过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办案等活动,提高农民法律水平和防范意识,使聚众赌博在农村无立身之地。
4、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要帮助农民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从而自觉抵制赌博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