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巧化解 和谐“一家”人
作者:黄国安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367
彭某丧夫已经多年,如今年岁已大,加上身体有恙,生活陷入了困难。彭某与丈夫生下三个女儿,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二女儿在其六岁时被送养他人,如今已经改名换姓。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女儿丁某和彭某及其两个女儿之间已经不是一家人了。如果基于法律的硬性规定,被告丁某对生母彭某已经不再负担赡养责任,但当法官了解到彭某的两个女儿都生活在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唯有女儿丁某家里经济状况好一点这个情况之后,便单独和丁某进行了谈话,向她清楚地解释了关于收养法的规定,同时从孝义的角度上和丁某进行了沟通。丁某在法官的劝说之下,通晓大义,感到不管在法律上是否脱离母女关系,但现实中每一个人都只有一个生母,表示愿意赡养母亲。然后法官又单独和彭某及其另外两个女儿进行了谈话,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得到了她们的赞同。
在法官的巧妙化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由丁某支付生母彭某赡养费每个月200元,另外两个姐妹则负责照顾母亲生活。诉前调解取得了成功,彭某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一家人”最终还是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