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六月前夫又添子 前妻怒而起诉获赔偿
作者:张燮 发布时间:2011-01-11 浏览次数:403
薛某离婚六个月后,前夫胡某再婚又添子。薛某此时才明白,胡某在尚未与她离婚时便在外与他人“有一手”。薛某满腔怒火将胡某诉至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近日,新沂法院审理了该案。
姑娘薛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伙胡某并与之开始了恋爱,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时间对比可以判定,被告胡某的再婚妻子受孕时间处于薛、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婚妻子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胡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可以认定被告胡某此举是导致薛、胡离婚的原因之一,属于有过错方,且给原告薛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薛某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经法庭调处,胡某意识到其行为确实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薛某考虑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毕竟曾经夫妻一场,并育有一子,而且看到胡某积极认错并表示愿意赔偿,也就渐渐的平息了怒火。尔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某赔偿原告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