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护理一子独承担 细致审理判决平分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1-11 浏览次数:355
都是母亲亲生子女,但对赡养母亲事宜兄弟不合,亲兄弟对母亲赡养事宜理应心平气和协调解决,母亲因病瘫痪在床,昼夜需人护理,作为子女理应承担护理之责,因母亲的财产母子兄弟之间发生纠纷,长子与三子拒绝护理照料老母,其护理全部由四子承担,后主张哥哥分担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同胞哥哥支付。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老太与丈夫共生有四子两女,其中次子于2004年去世。2009年1月1日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长子、三子承担赡养费,法院于同年3月2日判决长子、三子每月给付赡养费90元,长子、次子亦已支付三个月的赡养费。王老太于2009年1月1日后即在四子家居住,王老太瘫痪在床护理由四子及其家人承担, 2009年9月5日王老太去世。四子诉至法院,要求长子、三子承担护理费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风头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原被告的母亲王老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