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李女士驾驶爱车到顺风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保养后爱车竟突然起火,李女士将维修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爱车损失。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顺风维修厂赔偿李女士车辆损失55000元。

 

李女士的爱车是于2008年购买的,在驾驶的四年中,李女士对其一直爱护有佳,平时都到4S店进行维修保养。20121月,李女士在驾车时发现车内机油没有了,便到离家不远的顺风汽车维修厂进行更换机油三滤等正常维修保养。保养完毕后,李女士驾车刚行驶不到二十公里处,车辆突然冒烟起火。李女士一边忙着扑火,一边打电话给维修厂要求立即到场查看。顺风维修厂老板徐某带着两名维修工赶到现场,只见车头部位已经全部烧焦,初步估计车辆的维修价格将超过车的现有价值。

 

眼见爱车即将变成报废车,李女士顿时火冒三丈,一把拉住维修厂老板徐某要求赔偿汽车损失。徐某在李女士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一份修车协议,内容为:本修理厂因修理失误造成此车起火受伤,本修理厂承担一切后果,保证修理好。但协议签订后,修理厂并未对李女士汽车进行修理,并认为车辆起火燃烧与其常规保养维修行为无关。双方对车辆维修发生争议,20123月,李女士向沭阳法院起诉,要求顺风维修厂赔偿车辆损失7万余元。

 

顺风维修厂在答辩中称,李女士的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是事实,但车辆起火燃烧并非保养造成,车辆自燃与保养维修没有关系,并且修理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予撤销,维修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顺风维修厂之间形成修理合同法律关系。维修厂对李女士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后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了财产损失,且维修厂老板徐某承认是其修理失误造成,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烧毁车辆已无修复价值,应按该车烧毁前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车辆残值归维修厂。故判决被告顺风维修厂酌情赔偿原告李女士车辆损失55000元。后顺风维修厂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