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少年庭法官经过5次耐心调解,妥善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互相做出让步,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一次意外事故讲起,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正值酷暑,年仅7岁的女孩美美拿过奶奶给的零花钱兴高采烈地买了一串她最爱吃的冰糖葫芦,但就在过马路的时候被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被送到市中心医院诊断治疗。这次事故造成了美美右股骨骨折,住院期间接受了右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花费医疗费等20000余元。但是当美美家里向张某索要该项损失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悲愤之下,美美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05.99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是一名残疾人士,其驾驶的车辆是残疾人轮椅车。经调查走访,法院发现张某确实为残疾人士,今年已50岁,但其驾驶的车辆在发动机排量、外廓尺寸等方面均不符合残疾人车辆标准,故认定其为机动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确定事故成因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美美的相关损失,但是张某系残疾人士,其生活来源靠一家小型百货店营业收入,每天能盈利三十元左右,仅能维持生计,且张某至今未婚,无儿无女。考虑到被告本身的实际能力,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使原告了解被告的困难和经济能力,也使被告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此案先后经过5次调解,最终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每半年还1000元,直至付清。这样,不仅原告本身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而且这种赔偿方式也是被告张某所能接受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