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无锡滨湖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首次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随即采取五项举措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运用,有力地促进对公共利益的刑事司法保护。

 

提高思想认识,理解和把握恢复性司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承办人员每接手一个案子,都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审理过程中注重和诉讼参与人、被害单位代表进行深入沟通,释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法律、政策,努力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充实参与主体,提高恢复性司法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针对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往往存在着身份分离的现象,在公共利益被侵害后,常常没有主体对犯罪分子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采取主动与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群众沟通,了解诉求,将情况反馈给公共利益管理单位,促使管理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相应的主张,最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释明法律、政策,共同组成三方协调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促使恢复性司法工作形成合力。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加强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努力发挥各单位优势,形成恢复性司法工作的合力。

 

健全制度规范,确保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确保恢复性司法的阳光操作。

 

丰富实施手段,严格恢复性司法的结果评估。在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运用方式上,广泛采用民事侵权上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在双方自愿并有一定条件保障下,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让被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赔或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