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因两人离婚而免除。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冯某和妻子林某原是夫妻关系,一年前,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婚后所生女儿由林某抚养。不料,离婚一年后,林某却和冯某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原来冯某在与林某结婚期间,曾向朋友张某借款十万用来做生意,但在还款日到期后冯某却无力支付此笔借款。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林某辩称:“当初和冯某离婚时已经将财产、债务、孩子的抚养都分得很清楚,况且自己对于冯某的这笔借款也从不知道。现在还有女儿要抚养,没有多余的钱来还款。”但最后林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此笔债务是冯某与张某明确约定为冯某的个人债务。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的十万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林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与妻子孙某离婚不久后,却突然被前妻的母亲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孙某在房子装修上问其母亲借了两万元,现在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当时,王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出钱买了房,孙某则出了一部分装修款。王某感到极度委屈,他不知道孙某的这部分装修款是问其母亲借的,还写下了借据。他认为,孙某持有的借条是不真实的,二人是恶意串通来报复他的。经法院查明,装修房屋的两万元确实是孙母从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支付的,这是一个事实;随后孙某又写下了借条,虽然是孙某单方的行为,但因为事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的房屋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需,所以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的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应该以共同财产偿还。至于王某声称该笔款实际上是孙某的,因为举不出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两万元归还给孙母。

 

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承办法认为,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分配,但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在外借钱,那第三人必然不知道此项约定,当债权人起诉时,当事人就会遇到举证困难的情况。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