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卖假酒 理应双倍赔偿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1-10 浏览次数:357
儿子婚宴大摆酒席,遭遇假酒场面尴尬。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韩某40600元。
2009年7月,韩某为儿子婚宴从方某处购买20箱五粮液,结果婚宴当天发现系假酒,致使酒席不欢而散。韩某遂当场向质量机关进行举报,后经鉴定,认定方某销售的“五粮液”、“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属于以次充好的假冒“五粮液”“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酒,方某遂退还酒款40600元。2010年3月,经法院判决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同年10月,因方某以其无证销售,购买合同无效为由拒不赔偿损失,韩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向销售者即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虽未取得酒类出售许可资格,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生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不以合同生效为前提,故被告称合同无效,其只需返还价款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