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则来,无工则回,愿来则来,没空可以不来”,这是社会上对雇佣关系的生动描述,雇员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也有别与劳动关系。17,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车祸中丧生雇员的家属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雇主40万元赔偿金。

 

老师退休后因为教学经验丰富,被某私立寄宿学校返聘为教职人员,双方确立了雇佣关系。去年3月一天晚上,老师和同事们在校外吃完晚饭后,返回学校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老师无责任。此后,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师的亲属们则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失45万元。

 

法庭上,学校的负责人对老师的去世表示悲痛,但是他及其代理人认为,老师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学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铜山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雇佣关系不受该条例的调整,但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前身,因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劳动关系来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本案中,老师返回学校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肇事司机已经收到刑事处罚,故法院对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学校赔偿老师家属40万元。

 

法官提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雇员依法有权选择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老师的家人在学校和肇事司机之间选择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在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后,学校依然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追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