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途中遇车祸 起诉雇主获赔40万
作者:孟曙光 王文睿 发布时间:2011-01-10 浏览次数:463
“有工则来,无工则回,愿来则来,没空可以不来”,这是社会上对雇佣关系的生动描述,雇员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也有别与劳动关系。
法庭上,学校的负责人对
经审理铜山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雇佣关系不受该条例的调整,但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前身,因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劳动关系来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本案中,
法官提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雇员依法有权选择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