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矛盾,气不过,便怂恿朋友一起发谩骂短信,偷拍别人照片,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坤、张飞向受害人赵明红赔礼道歉;被告张飞向赵明红赔礼道歉,并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审理查明,张飞和赵明红因小事发生口角后,张飞怀恨在心,在2012125日起至2012530日期间,张飞找到好友李坤,向赵明红发送短信109条,其中张飞发送87条,李坤发送22条,短信大部分语言都属侮辱、谩骂,给赵明红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发侮辱短信后,张飞还嫌“不过瘾”,把偷偷拍摄的赵明红照片放大,张贴在闹市区,引起多人围观,侵犯了赵明红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张飞、李坤向赵明红发送辱骂短信,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张飞拍摄赵明红照片,但未能证明取得赵明红同意将其照片给人观看、评论,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赵明红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赵明红经释明后放弃主张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受害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