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而言,孩子承载着希望与梦想。为人父母者,最不能忍受的,恐怕就是失去自己的孩子。想起那条过早消逝的生命,至今仍唏嘘不已。

 

20109月,我承办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到手,我先大致翻阅了一下诉状材料。一看被告居然有5个,心想这个案件可能比较麻烦。再往下看,发现在事故中丧生的竟是个3岁的孩子,心里一阵悲凉。

 

开庭那天,原被告悉数到庭。原告吴某、顾某是一对年轻夫妇,脸上写满了悲痛。我能理解,失去心爱的孩子,这种痛谁也无法承受。

 

核对当事人身份后,我先征求双方意见看是否同意庭前调解。不过,提议遭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反对。

 

法庭调查开始,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后,被告答辩。肇事驾驶员李某、实际车主周某、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时,认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也没有异议,但对受害小孩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提出了异议。其辩称,受害小孩的父母均为农村户口,且小孩平常随外婆生活在农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此言一出,原告吴某腾地站起身来,哽咽难言:“你们有点良心没有,我的孩子已经没了,你们竟然还……”一语未了,妻子顾某在一旁已经哭成了泪人。

 

见他们如此伤心,被告席上一片沉默。我觉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我得再问个明白。

 

我问原告,小孩究竟是什么户口性质。原告顾某泪眼婆娑,欲言又止:“他,没有户口。”

 

这是怎么回事?我很纳闷,示意他们讲清楚。原告代理人告诉我,这个孩子是吴某夫妇计划外生育的二胎,生前未登记户口。但两原告在市区购买了住房一套,孩子生前随父母在市区居住生活,只是偶尔会到农村外婆家暂住,因此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孩子生前未登记户口,其父母均是农村户口,而孩子平时是随外婆在农村居住的,此次事故也是在孩子随外婆外出时发生的,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双方争执不下,谁也无法说服谁。

 

开庭结束后,我又分别与原被告多次联系,试图沟通,但保险公司态度非常坚决,不肯让步。

 

案件应如何判决呢?仔细梳理案件后,我心中有了答案。驾驶员李某受雇于车主周某,李某在实施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应由雇主周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驾驶员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与雇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应与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双方争议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收据等证据来看,受害小孩的父母均在城镇从事驾驶员工作,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孩子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较长时间,故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据此判决受害小孩的父母因交通事故致孩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其中,由某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万元;余款26万余元,由实际车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和被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当天,原被告按时到庭。我注意到,原告吴某夫妇面容憔悴,眼神落寞,看得出还有些不安,也许是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吧。

 

听到宣判结果后,被告表示服从判决,而原告吴某夫妇却又簌簌地流下泪来。这次,或许是他们觉得可以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了吧。

 

看着顾某倚在丈夫肩上离开法庭的落寞背影,我心里还是忍不住替他们难过,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孩子如花的生命,孩子没了,他们的心也丢了。不管怎样,生活还要继续,唯愿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能逐渐走出这片阴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