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受惩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11-01-07 浏览次数:393
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盐城市亭湖区良佳棉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江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徐白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芝兰、徐白良于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间,在分别担任盐城市亭湖区良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该公司期间,为获取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向社会公众计17人非法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91.75万元。其中被告人江芝兰、徐白良共同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江芝兰单独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64.55万元,被告人徐白良单独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2.2万元。被告人江芝兰、徐白良仅归还部分欠款,尚有大量欠款无力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盐城市亭湖区良佳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江芝兰,变相向社会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徐白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