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1]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和自身运行规律的科学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的职责作用上,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不断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体现出一定的层级性,我认为,作为基层法院而言,应当更多的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致力于案件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具体而言,应在正确理解能动司法内涵的基础上,确保能动司法的正当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功效,积极拓展能动司法的载体,从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动司法适用机制。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尽管对能动司法的内涵、适用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尚存争论,但王胜俊院长明确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正确理解能动司法内涵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司法的能动性,研究的应是司法对人民生活的介入问题。故,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能动司法应是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第二,能动司法应是在全面分析当面社会形势的基础上,以人民需求的方式来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第三,能动司法应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2]

 

二、确保能动司法的正当性和实效性

 

坚持司法能动,必须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能动司法的正当性和实效性。

 

一是协调好能动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坚持能动司法,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司法方式,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柔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协调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传统上,消极、被动、中立是人们对司法尤其是法院角色的基本定位。[3]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而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又包含着主动司法。因此,如何协调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我认为,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并不矛盾,因为司法的被动性属于制度范畴,而司法的能动性属于司法方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行为,是法官秉承法律价值,遵循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理念和行为。因此,法官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坐堂问案、机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能动性为由,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忽视当事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突破司法审查和裁判范围。

 

三是协调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能动司法不能以满足社会效果来否定法律效果,不能以牺牲社会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更不能因为追求道德价值而放弃法律价值。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要坚持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司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把握好审判尺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协调各种关系,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结合点,尽可能使用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追求司法工作的最佳效果。

 

三、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功效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发挥司法能动性归根结底要落实到职能作用发挥上来。在目前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下,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是注重促进发展。人民法院应妥善审理招商引资、破产、劳资纠纷等案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地把各方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注重诉调对接。目前应大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一线,加强对非诉调解工作的司法支持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依法及时确认。通过形成纠纷解决的整体合力把调解的文章做足做深做活,减少案件成讼,避免矛盾激化。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彻于工作始终,认真分析、及时把握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涉众案件和可能引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更要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做到胜败皆服,各方满意。

 

三是注重信访化解。毋庸讳言,信访使得目前基层法院的压力剧增,且时间越长的信访案件越难处理。因此,作为基层法院,应认真梳理排查信访苗头,进一步细化工作预案,狠抓工作落实,将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信访工作整体合力,通过政治、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解决问题。

 

四、建立健全能动司法适用机制

 

能动司法的意义凸显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之中,但坚持能动司法,并非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司法需求,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动司法适用机制,切实将能动司法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各个方面。

 

一是建立政策考量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矛盾激增的转型期,法的安定性和社会变迁性之间存在难以消解的矛盾,如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办案,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不统一。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建立起政策考量机制,以平衡法的安定性和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律适用更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政策考量是对法律逻辑标准的弥补或者辅助,归根结底是为了在特殊背景下追求更大的公平。[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考虑纠纷形成的背景因素,正确解读现行政策的精神和法律原则,慎重把握裁判尺度。在特殊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必须要深入分析政策考量的必要性,科学选择政策依据,仔细甄别相关因素并作出合理选择,裁判过程和结果均以不违反法律为限度。[5]

 

二是建立起利益衡平机制。消灭冲突并非制度的目标,利益间的衡平才是制度真正的目标。[6]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官对利益进行衡平的过程。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两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从法律的原则、理念、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进行价值判断,正确推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对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达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结果。

 

三是建立起便民诉讼机制。司法为民是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根本要求。努力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诉讼机制,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也是中国国情条件下司法能动的应有之意。[7]建立便民诉讼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巡回审判对于方便基层民众,尤其是对于广大农村的老百姓而言,他们可以更加便利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司法权威的缺失成为目前法院系统的老大难问题,而推进司法公开,让民众了解诉讼,充分保障公民的司法知情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的一项有效举措。第三,整合诉讼服务资源。目前我省三级法院已全部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8]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受理、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的一体化运行。因此,当前人民法院应做的就是充分发挥诉讼服务机构的职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真正做到案件有人引、材料有人收、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参考文献:

 

[1]应勇:《多举并措积极应对危机》,在第一届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2]参见公丕祥:《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三项重点工作》,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

 

[3]杨健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4]孔祥俊:《论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为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能动司法制度构建初探》,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6]吴清旺、贫丹青:《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7]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8]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及其分工方案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201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