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孩之死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1-01-04 浏览次数:589
3岁男童随外婆出行,不想路遇车祸当场死亡。只因孩子是计划外生育,生前未登户口,家人伤心之余,又为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打起了官司。近日,东台法院审结此案,受害者父母获赔38万元。
飞来横祸不期而至
吴某与丈夫顾某常年在外跑运输,有时也顾不上孩子,就会把3岁的儿子小新交给自己的母亲王某带。
2010年6月的一天,吴某又要出车,照例把儿子托付给母亲。不过,她怎么也没想到,仅仅几个小时之后,一场大祸不期而至,活泼可爱的儿子竟会与她天人永隔。
小新被送到外婆家的这天下午,因王某要去学校接孩子放学,而小新又无人照看,王某便带着小新一起出了门。
王某驾驶电动车疾驰在公路上,前踏板上站着心爱的外孙小新。此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半挂车正在倒车,根本没有注意到王某驾驶的电动车。
挂车尾部猛然撞上了驾驶电动车王某及小新的头部,小新的头部当场就被砸开一个大口子,鲜血直流,两人顿时倒地不起。肇事者李某见状,立即将受伤的王某和小新送往医院。可惜的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小新不幸身亡。
户籍之争痛彻心扉
闻听噩耗,家人伤心欲绝。吴某夫妇更是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无法接受小新永远离开的现实,他们决意要为小新的死讨个说法。
事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认定大货车司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拿着事故认定书,吴某夫妇稍感安心。不料,在公安交警部门随后进行的调处中,波澜又起。为小新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吴某夫妇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这又让他们陷入了更深的痛苦之中。
原来,小新是计划外第二胎,生前未登记户口,因此无法确定其户口性质。而吴某夫妇虽然户籍地均在农村,但两人均从事驾驶工作,并在市区购买了住房。
吴某夫妇认为,虽然小新未登户口,但平时孩子是随自己在市区居住生活的,因此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孩子平时是随外婆在农村居住的,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受着丧子之痛的吴某夫妇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将肇事者李某、实际车主、车辆被挂靠公司及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7万余元。
法槌敲击尘埃落定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肇事驾驶员李某、实际车主周某、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时,认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死者小新生前未登记户口,其父母均是农村户口,且小新死亡前随外婆在农村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经多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受雇于车主周某,李某在实施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应由雇主周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驾驶员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与雇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应与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双方争议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收据等证据来看,受害小新的父母均在城镇从事驾驶员工作,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小新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较长时间,故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受害人小新的父母因交通事故致小新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其中,由某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万元;余款26万余元,由实际车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和被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