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儿子就赡养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儿子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五年后父母具状诉讼,要求儿子按协议支付已经发生的五年的赡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夫妇共生育六子、一女,小锦为黄某夫妻的次子。黄某夫妻其中四子于2010529病故。黄某曾与子女约定2005年至2007年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为300元,2008年至2009年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为500元。协议达成后,次子小锦未能按约向其父母履行2005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黄某夫妻遂于具状本院,要求其子小锦履行赡养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本案两原告年事已高,在与各子女达成2005年至2009年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后,被告陆锦章应按约定向两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约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1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2009年赡养费19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