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围标串标 男子获刑九个月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倪栋威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次数:779
为确保开标中标,男子朱某某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朱某某系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启东市寅阳镇农武村村民委员会对外公开招标农武村农民集中安置小区一期工程。朱某某与施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合伙参与投标,并经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借用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开标前某日,朱某某及施某某与其他入围的投标单位代理人黄某、沈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报价,并承诺天石公司中标后会给予一定的好处。2014年3月11日,该工程由天石公司以32805267元的价格中标,当日下午, 朱某某及施某某按约支付给黄某等人40万元好处费。
2014年8 月,启东市寅阳镇农武村村民委员会对外公开招标农武村农民集中安置小区二期工程。朱某某及施某某商议后决定合伙参与投标,并经顾某某联系王某借用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之后,该工程因投标单位不满三家先后流标二次。为确保第三次开标能够中标,朱某某及施某某、顾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同时借用天石公司、荣威公司、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等三家公司一同参与投标,并由朱某某让人统一制作该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2014 年9月2 日,该工程由荣泽公司以人民币38025355.08元的价格中标。
朱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至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朱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启东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