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其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因不同原因而走上信访之路。在众多的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趋势。通常情况下,执行信访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案件的执行提出异议并希望得以解决而向相关部门及领导书面或口头反映问题的一种形式。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归集点,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阶段,执行信访也就不可避免大量存在。这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也给社会的正常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执行信访案件,进而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法院急需探讨的问题。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案件未如期执结成为执行信访的主要原因。从反映问题上看,执行信访所反映的大部分是未执结到位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深层次疑难、棘手案件,解决难度大,紧迫性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并不积极的提供相关线索,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行。申请人由此归责于法院,把执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执行法官。

 

2.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即使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申请人的权利仍然不能实现。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上,由于这类案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个案赔偿数额较大,被执行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得不到赔偿而不断上访。

 

3.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取执行线索,造成执行期限过长。如有些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宁愿“坐牢”也不履行义务,结果是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

 

4.案件执行不到位,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全部实现,只实现一部分;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只有部分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因此也造成申请人上访。

 

(二)信访人不正确的心态是导致执行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信访的当事人错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其目的是给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影响,让上级领导和法院重视过问,求得问题得到解决。有的上访者反映了真实的情况,有的上访者想通过这一手段促使案件能够加速执行。有的败诉方或被执行人在一、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通过层层上访的手段,通过各级领导签字批条,引起法院多次审查,以此拖延强制履行期限或借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裁判不能得到执行。

 

(三)部分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以及业务素质欠缺。个别执行人员凭“经验”办案,在执行工作中不注意及时补充、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案件执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反映出个别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加强。有的执行人员不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没有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人为的造成了执行过程中的矛盾上交,形成信访难题。有的执行人员不能够妥善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有的执行人员不能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顾此失彼,形成了两个极端:一是就案办案,抛开社会稳定搞执行;二是过分强调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信访工作原则化、制度化缺乏规定。相当一部分的上访老户或多或少有一定道理,之所以上访不断,大多是缺少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薄弱,如有的不懂办案程序而上访,有的不懂案件主管范围而上访,认为法院“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部分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长年累月无法处理。有的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有的接待人员在初访接待时未能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对其申诉简单答复或驳回,不能令申诉人信服,有的甚至态度粗暴,造成申诉人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

 

(五)执行宣传的力度不够。在当前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特别是有些申请执行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把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全部归咎于法院和执行人员。而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宣传力度,争取申请人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当前,部分执行人员缺乏耐心,不重视执行宣传,在执行宣传时也不够细致。

 

二、预防和减少执行信访的对策

 

(一)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涉执信访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就已经知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仍然预想借助法院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一旦法院执行不能,就用上访来要挟法院,甚至形成信访。因此,可以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法院在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案件可能终结执行的风险。

 

(二)重视各项工作机制的完善。要尝试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与分类管理机制,将案件从自始至终由一名法官承办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由不同执行小组顺次承办和集团、类别型案件专人承办的双轨模式,确保执行阶段各个环节更加透明、公开,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度。同时,加快执行信息网络化进程,保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效果等能够及时告知当事人,满足其知情权。

 

(三)建立执行信访问责制。即从执行员、执行庭长、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等,层层、级级设立涉执信访问责机制。一旦有涉执信访案件发生,要一级抓一级,一级问一级。抓、问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抓、问信访发生的原因等,用问责制度来杜绝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原因追究和责任追究力度,并将涉执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工作中,落实奖惩措施,增强执行人员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用问责制度来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要多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尽可能使其了解执行措施,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同时,注重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被执行人因不理解执行措施转化为执行信访案件。

 

(五)重视初访的接待。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的信访者,接待人员要重视与信访人的初次沟通,要有耐心,多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法律宣讲,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提高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争取能劝其息诉罢访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对案件进行复查,确保复查报告有理有据,依法、以理服人;对为拖延执行,无理取闹的上访者,接待人员要讲明法律规定,打消其企图通过信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对拒不听从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严肃处理。

 

(六)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有关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尽快与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争取在30天内,通过电话、书信等口头、书面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的告知信访人。

 

(七)提升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活动,真正的“案结事了”大部分靠执行环节来实现,因此,执行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很重要。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对当事人意见、要求重视不够,接待态度简单、生硬,用语不当等,往往容易使当事人怀疑其执行的公正性,甚至激发当事人走信访的念头。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在充分重视规范执行、依法执行的同时,也要全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养。特别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棘手问题时,执行人员要努力保持冷静和克制,注意分寸,妥善处理,减少对立面,好使当事人正确对待和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打消其上访念头。

 

执行信访案件的数量是衡量执行工作是否和谐的“指示计”,然而,解决执行信访问题绝非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院角度说,要减少和控制执行信访案件,应首先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找原因、出对策,认真办理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努力将执行信访案件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尽量避免信访工作短期应急心态,不论重点时期之内或者之外,都应本着依法疏导的态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