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受害人骗到指定的地址,后假装被受害人撞伤,骗取赔偿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曹某、嵇某于2010112双方计议,由曹某于次日从建湖县将孙某骗至射阳县某小区小路上,再由嵇某假装被孙某撞伤,骗取孙某人民币4500元,后曹某又以被孙某撞伤为由,单独于同月14日骗取孙某人民币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退出赃款8600元,被告人嵇某退出赃款23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嵇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与嵇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