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诉监事损害公司利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783
近日,钟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公司,只有在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石某为常州市新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公司股东,占股份百分之四十。张某为公司监事。石某与张某因工作上的问题发生纠纷,石某以自己为原告,以公司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称张某非法抢夺和强占公司证照和印鉴,伪造了停产通知书,指使和伙同其妻用暴力方式阻扰员工生产,致使公司被迫停产歇业;被告违反法定义务,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偷税的事实;同时张某非法抢夺和扣押公司执照和公章,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07年的工商年检,由此受到工商罚款10000元的处罚。要求张某向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鉴于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原告史志锋,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不存在障碍,不存在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故原告石某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石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 在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其书面请求遭到拒绝,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司利益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