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选任不当 房主雇主同担责
作者:徐坚强 钱海惠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424
将房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承揽,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不慎受伤,作为定作人的房主也难免其责。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房主与雇主对雇员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因家中房屋要进行装修,找到从事装修工作多年的邻居丁某,双方口头约定了承包金为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丁某雇用张某施工,因操作不当张某不慎跌倒送至医院治疗,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丁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查,丁某不具备从事装饰装修房屋的相关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作为雇主应加强安全教育,疏于管理,其对雇员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将房屋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丁某承揽,作为定作人的王某,在选择装修人时,未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人,负有选任不当之责,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丁某分别承担15%、6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