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对个人贷款门槛的提高,农村地区小额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

 

1、农村地区居民贷款主要来源于农村信用社,然而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范围及程序均由人民银行和国家监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从农信社贷款程序则比较繁琐。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群众自发的经济往来,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弥补了农信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多数小额借贷便是在亲朋好友撮合下,双方协商而成,手续相对简便、快捷。

 

2、小额民间借款用于一般性农业生产的资金不是很多,借款用途多为数额不大的消费支出例如:建房、婚嫁、经商、为子女上学筹措学费、出国劳务费用、医疗费用、转包他人耕地费用甚至是偿还赌债等等,便很难在信用社取得贷款,因此此类消费资金需求在现阶段的农村,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

 

3、农村民间借贷不受时间限制和不受金额限制,也无有效监管,借贷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多数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拒不偿还借款所要承担的责任也较轻。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债务人便铤而走险,恶意借款或借款后恶意拒绝偿还,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债权人仅凭个人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这也是此类纠纷的频繁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小额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难点

 

1、被告不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理的情况普遍。此类纠纷发生地区多为农村地区,外出打工风气盛行,往往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得知被告确切住所,无法直接传唤被告到庭,只得采用公告传唤。另外,此类纠纷被告即使收到传唤也往往因为借款金额较小不重视,或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被告不到庭应诉,直接导致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存在很大的障碍,更无法展开调解,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2、小额民间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此类借贷多是在中间人撮合下,借贷双方协商而成,手续简陋。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并无明确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仅仅是口头约定,只能通过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这也给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息等问题认定设置了障碍。

 

3、生效判决执行难。小额借贷的借款人一般家庭财产状况一般甚至较差,往往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时,才发现债务人并无固定工作,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支出后,债务人实际并无多余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此类案件债权人多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便无法向担保人追偿,也无法通过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生效判决的无法执行,一方面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三、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对策建议

 

1、防止小额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增多,除了大力发展地方经济这一根本途径,还应当引导农民形成正确的消费观。目前建湖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消费陋习,婚丧嫁娶讲排场、争门面,从而造成了过度消费。另外,有些地方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还较为严重。因此,司法机关应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倡导农村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赌博行为,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产,把有限的资金用好,以不断增加自身的收入,在致富的路上大步迈进。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缓解小额民间借贷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各级法院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担保法》,《合同法》等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纳入农村普法教育重点,开展送法进工厂、进工地、进农村活动,以案释法,在区域内中形成一套为群众所接受便于操作的完整民间借贷流程,同时引导债权人利用担保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解决此类纠纷,以引导小额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

 

3、对于案件审理中难以送达的被告,应当注重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度扩大,尽量避免公告送达,灵活利用地址确认书、传票送达、留置送达,并将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与上述送达手段相结合,例如可以采用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取得地址并形成笔录后邮寄送达等等创新型送达方式。

 

4、小额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审判人员应当以讼争借据为基础,全面审查借款形成的原因,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借贷必要要件。由于农村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证据意识缺乏,审判人员针对诉讼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不应当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线索主动调查取证,以期查明事实,实现既判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

 

5、通过加大调解力度,避免产生空头判决。审判人员对此类借贷纠纷进行调解时,要通过与双方的交流、调查,切实掌握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均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而不应生硬适用法律,片面追求审限,产生明显超出债务人执行能力的判决,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小额民间借贷的范围及形式必将有新的发展,及时控制此类纠纷的进一步蔓延,维护辖区内稳定,是新形势、新发展赋予各基层法院的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