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交强险 造成损失车主需担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409
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父亲将车辆出借给儿子驾驶,在驾驶过程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诉讼,要求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调查该起事故时,郭某陈述其驾驶的摩托车在转弯时开启了转向灯,被告小亮陈述郭某未开启转向灯致其措施不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郭某是否开启转向灯是认定事故的关键因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查证,对郭某与小亮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被告张某的车辆未参加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承担原告各项合理部分的损失。因郭某是无证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也存有过错,故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小亮承担50%。毛某的各项损失26757.02元。张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1610.5元,剩余5146.52元,由小亮承担50%即2573.26元。遂作出了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610.5元,被告小亮按赔偿原告的损失2573.2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