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父亲将车辆出借给儿子驾驶,在驾驶过程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诉讼,要求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310,毛某乘坐其丈夫郭某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某路段境内左转弯出道路过程中,同方向在其车后行使的小亮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事故,致毛某、小亮受伤,两车损坏。交强部门对事故出具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证在事故发生前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转弯前是否开启转向灯,故无法认定郭某与张某的责任。另查郭某没有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小亮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车主为张某。毛某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4564.02元。毛某要求小亮及车主赔偿合计27329.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调查该起事故时,郭某陈述其驾驶的摩托车在转弯时开启了转向灯,被告小亮陈述郭某未开启转向灯致其措施不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郭某是否开启转向灯是认定事故的关键因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查证,对郭某与小亮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被告张某的车辆未参加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承担原告各项合理部分的损失。因郭某是无证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也存有过错,故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小亮承担50%。毛某的各项损失26757.02元。张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1610.5元,剩余5146.52元,由小亮承担50%2573.26元。遂作出了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610.5元,被告小亮按赔偿原告的损失2573.2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