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失而复得 法院却判不当得利
作者:李向阳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376
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将自己失而复得的摩托车返还原告李某。
陈某和李某系表兄弟关系,2009年10月,因陈某很少使用自己摩托车,将其出租给李某使用,孰知第二天凌晨该车即被盗。李某只得自认晦气,双方于2009年11月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赔偿被告陈某3000元。2010年2月,陈某在一修理铺发现该车,遂向刑警队报案,闻讯赶来的警察将小偷人赃俱获,后将该车退给陈某。李某得知车辆已被找到后,找到陈某要求退还赔款或返还车辆,陈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租用被告陈某摩托车,因保管不善被盗,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赔偿陈某3000元,双方的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盗车辆找回后,公安部门将该车交还给陈某,陈某不同意退还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法判决陈某将公安机关退还的被盗摩托车返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