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月,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夏某诉钱某及信达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的名义向本院申请要求返还事故中垫付医疗费15736元,返还款汇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设的银行帐号中。经了解,江苏省率先在全国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委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成立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参与该基金的运作,包括垫付医疗费、追偿垫付款等。审理中,随着涉及到这一基金的交通事故案件逐渐的增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等问题需要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它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201011日起施行的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随后也出台了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来源、组织机构,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垫付的基本程序,也明确了对垫付救助基金的追偿权利。但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基金后,特别是行使追偿权而向法院起诉后,或者参与已形成的诉讼时,涉及民事诉讼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等问题,应当予以对应及规范。

 

规范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办法》中明确的基金的管理机构,但并未明确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成立的程序、性质。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因而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才能参与诉讼,而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查,江苏省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该机构目前还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组织性质的社团组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性质不明。基金管理机构是法人还是社团,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基金垫付后行使追偿权时存在法律障碍,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则不能参与诉讼。因此,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样才能确保,其行使追偿权时,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或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保证该救助基金的追回,从而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规范二、应当明确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诉讼的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的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损失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甚至死亡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仅垫付医疗费部分,对其他损失不予垫付。因而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定会通过交警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会轻意放弃自己的合法损失,在受害人起诉后,而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不是受害人自己的实际支付费用,也不是肇事者实际支付的费用,垫付医疗费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参与诉讼,其主张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垫付的医疗费或者丧葬费,是其享有单独的民事权益;如果管理机构未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规范三、应当明确规定对特殊受害人垫付救助金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可以代为向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实践中存在一些流浪汉、孤寡老人发生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的。由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从查起,无近亲属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基金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导致社会救助金无从追偿。应当明确其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案件,垫付基金后,有权主动提起诉讼,保证基金的回收,既惩罚肇事者,也保证基金能发挥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