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车辆受损一般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损失数额确定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但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习惯做法说,他们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除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等直接损失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汽车的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维修费是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一种直接损失,属于必须赔偿的范围。而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予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予赔偿,理由是,1、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7101实施的《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2、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尚缺乏规范的可操作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理由是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能够恢复使用,但在安全性、驾驶性能、舒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了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应赔偿多少损失。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也仅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117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在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遭受损害的恢复原状,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的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当财产的内在价值、功能以及性能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折价赔偿损失。因此,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受害人要求一并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在掌握时应该严格控制。碰撞后的车辆经过修理后严重影响该车的性能和寿命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贬损赔偿。具体标准如下:一是维修费用占车辆总价值30%以上的,二是贬值损失要经过专业鉴定部门予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