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论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
作者:肖文 发布时间:2012-10-24 浏览次数:853
2011年1月,河南禹州一农民因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经做出,立即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1]该案虽经改判,但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天价过路费”案的产生既有我们当前法律层面的制度因素,也有审理法官对于裁判风险预判的缺失。
笔者认为,司法风险预判力是法官选择正确裁判方法前对案件所反映出的利益冲突、诉求冲突、认知冲突的感知力。只有对司法风险有了正确的预判,才能用正确的思维、选择正确裁判方法。近年来,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不良舆情的等事件不断发生,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这些事因成为游离于案件裁判所需要的法律原则、制度、精神和规范之外的、但又影响裁判结果不容忽视的因素。对司法风险的提前预判,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减少此类事件、避免对裁判的影响的关键环节。对司法风险提前进行准确的预判,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即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
因司法风险预判不力导致一些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对于司法风险认识和感知能力有诸多不足,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有待进一步养成和提高。
一、司法风险的概述
(一)司法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2]什么是司法风险,目前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司法风险这一概念多运用在评估因司法裁判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及影响力大小这一语境中。笔者认为,司法风险是指司法裁判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可能带来的危险。
人们对于司法风险外延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在时间上,司法风险是否包含了立案前和裁判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形和法律的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接受裁判结果,喝药自杀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这种风险是否属于司法风险?有人认为这应当是法官裁判时应当预见的风险,有人认为这不属于司法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关键在于人们如何看待司法裁判价值和功能。如果我们将司法裁判看作是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那么这种可能发生的后果就可以纳入司法风险之范畴。
(二)司法风险对于司法审判的危害及其防控的必要性
近年来,大量的涉诉信访、网络舆情事件、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困扰着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如何预防减少此类问题已经成为各个法院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大量司法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
在预防和减少司法风险的众多措施中,预防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如何有效的预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于司法风险预判的能力。
(三)司法风险诱因之分析
1、从历史角度来看,由于受到封建社会的人治观念的影响,法治意识仍然没有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很多当事人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是想办法寻求法律救济的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去实现其个人的目的。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之前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私人关系说情打招呼、信访、制造网络舆论等,干扰司法,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2、从国际国内环境来看,由于我国的快速崛起,引起部分敌对势力的仇视,这些敌对势力会通过各种手段,制造一些事端,司法个案往往成为国外某些势力插手的切入点。同时,我国的社会矛盾正处在凸显期。国际国内矛盾交织在一起,也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风险。当代法官必须牢记这些风险意识,而且应当培养预判这些风险的能力。
3、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来看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的转型,思想意识的撞击,导致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涌现出来。在这样的环境下,很多人都有浮躁、焦虑的情绪表现。这种情绪在司法裁判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有些当事人害怕司法不公,有些人失去应有的理智,有些人肆意妄为等等。因此,我们的司法环境在某些方面还体现的比较困厄,司法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
4、从法制普及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健全,各种法律愈来愈多,但是法制普及的状况令人堪忧,即使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三大诉讼法等常见的法律,人民群众也是知之甚少。当事人很难理解法官的裁判。一旦判决结果和其个人的主观愿望不相符,当事人就开始寻求信访、报复等非正常途径去实现个人的目的,制造各种司法风险。
5、从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来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提高,但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仍然不相符,而且随着法官的年轻化,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的不完善,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司法风险。
(四)司法风险的种类
司法风险就像一幅立体多维的图画,从不同的角度可看到不同的风景。司法风险包含哪些风险,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识。本文试图结合风险的产生的原因、内容和性质,将司法风险分为五类。一是司法事故;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涉诉信访;四是媒体舆情;五是招执行风险。
司法事故。是指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法律的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不利影响。例如,在民商事审判中,由于法院专递人员的原因导致送达存在一定的瑕疵,可能会发生损害当事人权利的后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法律适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害及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裁判说理不透彻甚或是违反生活常理,导致当事人对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等等。我们将这类在司法中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称之为司法事故。
突发事件。是指在我们司法过程中突然的事件。耻讼观念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固,很多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选择自行和解或由他人介入进行调解而加以消化溶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是社会自身难以融化的矛盾,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房屋拆迁补偿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在这案件中往往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涉诉信访。是当前司法中存在的最大最主要的风险。涉诉信访不但耗费着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严重危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的制度,使诉讼过程的法官面对的信访风险成为影响法官裁判思维和方法的最大的干扰变量。
媒体舆情。一个随着网络发达而迅速崛起的不确定的司法风险,正逐渐成为一把最具危险和最具杀伤力的威胁司法权威的利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则是媒体舆情、公共舆论枪口下的牺牲品(此处我们是就媒体舆情左右司法审判意志这个角度而言的,不涉及裁判结果本身的正当与否)。
执行风险。裁判的结果不但应当方便当事人的履行,而且应当有利于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就无从体现。法官在裁判时应当考虑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问题。如果法官的裁判存有歧义,或不利于裁判的强制执行,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必然会受到损害。裁判能否有利于将来的执行应是司法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实也证明,大量的信访集中指向执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裁判的结果难以被执行。
(五)司法风险的特点
1、司法风险的不确定性
司法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司法风险最为显著的特点。就风险一词本义而言,是指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危险,其包含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司法风险也是如此,一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是众多因素所致,一旦这些因素进行有机地结合、发酵,就有可能发生我们意料之外的司法风险。例如,一方当事人患有心脏疾病,在庭审中由于受到对方当事人言语的刺激,致使当事人疾病发作。这种因当事人自身问题而引发的后果,往往出乎法官的意料之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司法风险的可预判性
司法风险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对司法风险进行预判。尽管我们的预判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也不可能彻底消除司法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我们仍然可以通过预判,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尽力减少这些风险给我们司法裁判造成的危害。比如,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对当事人的言辞、表情等方面的因素,大体上掌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程度。对于双方矛盾非常尖锐的案件,我们在送达时尽量不要安排当事人直接见面,避免双方之间发生新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加大说理、教育、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力度,缓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3、司法风险的可防控性
通过对司法风险进行预判,提前做好一定的预案,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卷宗材料、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和对当事人的谈话,预判另一方对于离婚的态度。离婚案件开庭时,常有很多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旁听案件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是逐一详细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二是加强法庭纪律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使旁听人员和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三是与法警进行沟通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是加大庭审说理和调解的力度。这样我们可以有效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突发事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对于司法风险防控之价值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对于司法风险防控的价值在于可以使法院、法官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控制风险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具体而言,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对于司法风险防控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效率价值。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首先。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其效率价值体现在对司法风险进行预判,进而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可以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就降低司法风险和减少司法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而言,减少司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数量、危害程度,本身就是一种高效率的表现。
2、正义价值。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预判、防范风险的发生与风险发生后采取措施弥补其造成的损失而言,是一种及时的正义,不但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实现司法正义,而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正义。
3、经济价值。一个风险发生后,我们总是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事后的补救,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由此带来的恶劣影响。如果法官做好预判工作,提前采取措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其所花费的物力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二者相比,前者所花费的财力往往是后者几倍、几十倍,甚或是几百倍。
三、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界定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可能是一个新概念,准确地讲,应当是一个新提法。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含义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相关论述。结合自己工作经历以及对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认识,笔者个人认为,所谓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是指法官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等条件预先判断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风险及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能力。我们界定的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含义不一定准确,我们之所以提出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这一提法,更主要的是为了抛砖引玉,听取大家的见解,加深我们对于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认识和理解。
四、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养成的必要性
(一)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任何司法风险的发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的权威。以信访为例,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事由,有无正当事由,信访人常年信访都会给其周围的不明情况的人发出一些错误的信号:法院的裁判可能存在问题。我国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但是大量信访案件的存在正在蚕食着来之不易的努力,抵销了在人民群众刚刚树立起的一点司法权威。因此,要树立和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就必须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出现,这就要求当今的法官具备较强的司法风险预判力。
(二)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们正处在各种矛盾多发的时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相对落后的法治意识之间形成了不对称的态势,这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将会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妥善处理好各方的关系,预先判断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目前,法院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裁判者角色。人民群众、国家和社会还赋予了法院更多的期望,法院的社会管理参与职能日益突出。法官面对这种情形,虽有不能承受之重的感慨,但在现实面前还得要用于但其时代的责任,提升司法风险预判力,参与社会管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三)提升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提升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做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应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集中展现。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需要法官进行综合性地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这也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四)保护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可以减少司法风险的发生,降低司法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必将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五)维护法官权益的必然要求
因司法风险导致法官被追究责任或遭到当事人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有利于保护法官的自身权益。
五、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养成的路径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需要内外因的结合。所谓外因,是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为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提供广阔的平台。所谓内因,是指法官自身积极主动地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自己的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
如前所述,能力的养成离不开人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需要法官不断地增加自己的工作经验、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等。
(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司法风险意识
一种能力的养成,首先是一种意识的形成。没有某种意识,很难养成某种能力。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同样需要司法风险意识的养成,需要不断提高司法风险意识。
现在,很多法院已经建立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但是这种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没有或者很少考虑到如何使法官成为风险评估的主体,法官仍然游离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之外。这样的后果是法官不能感同身受地体验司法风险的存在。所以,我们的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必须想办法将法官”拖”进来,是他们成为案件风险评估的主体,使其真正第感受到司法时时有风险,处处有风险,提高司法风险意识。
例如,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根据本院要求,在填写风险评估时,仔细阅读卷宗,发现双方当事人曾有多次离婚诉讼的经历,被告(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可能患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在开庭时,法官密切注意被告的言行举止。法官在发现被告有怪异举止时,立即走上前去,及时阻止了被告喝药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联动司法机制,延伸司法工作平台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与法官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完善岗位轮换制度,丰富法官工作经历,为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打下坚实的工作经验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立审执联动工作机制,培养法官的大局意识,增强法官对于法院各项工作的关联性的感性认识。这样法官不论在哪一个岗位,都能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可能会对其他部门产生哪些影响,特别是审判部门的法官,就会在裁判时考虑到将来的执行风险,从而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裁判。此外,法院还应当为法官通过社会其他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必要的机会和平台,增加法官了解社会不同部门工作内容和方法的途径,丰富法官的社会阅历。
(三)钻研专业知识深度,提升业务技能水平
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它一方面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本功,另一方面需要娴熟的工作技能。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法官才能把握司法工作的规律,才能根据规律对司法风险进行预判。司法风险的预判不是毫无科学根据的算命、赌博,而是根据司法规律,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知识和社会阅历作出的科学判断。
在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基础上,法官方可预见到矛盾尖锐的程度,进而对双方进行有理有据的说理,加强调解工作,预防一些司法风险的发生;方可预见到可能发生信访,进而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信访;方可预见到裁判的结果是否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做好释法析理,避免出现网络舆情事件。
(四)加强综合知识学习,拓展望闻问切能力
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的工作。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内心世界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中的人。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善于通过观颜察色,把握当事人的心理。
一个知识丰富,特别是具备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的法官,可以在第一次与当事人见面时就可以大体确定当事人的性格和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虽然面相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好坏,但是结合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是可以大概判断一个人的性格的,进而判断案件难易的走向和可能发生的司法风险。
(五)善于归纳总结经验,拓宽群众工作视野
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经验的总结。法官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这些人来自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经历,从事不同的职业。如果法官能够及时总结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不同职业工作的特点、习惯等内容,往往有助于法官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伪,合理性,进而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判,因人而异进行调解。
这一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案件中,法官只有不断地总结,才能掌握这些行业的知识、专业术语、约定俗成的习惯等。如果法官不了解这些知识,无法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一定的预判,也无法对裁判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判,就有可能作出一个违背行业惯例的不适当的裁判,造成不应有的风险。
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虽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提法,但是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确是当前法官应具备的一种司法能力。这种能力的养成对于当前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司法风险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官司法风险预判力的养成既要法院提供一定的平台,也需要法官自身的不懈努力。
[1]林琳:”天价过路费一案的公众焦虑”,工人日报,2011年1月18日,第003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