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停在路边的公交车上无人,偷偷开动造成连环撞击导致他人车辆受损,公交公司因疏于管理被判承担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运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判令被告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损失3400元。

 

2010714,黄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张家港市通沙汽渡西南侧的树荫下,张家港市港城公交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的302路公交车停放在南侧树荫下后,在未拔下车钥匙并未关锁车门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刚刚喝完酒的陆某趁302路公交车车内无人之机,擅自发动车辆开行,导致连环撞击停在该车北侧的黄某的面包车和另一辆315路公交车,偷开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EG3377302路公交车,造成三车损坏。张家港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20109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黄某因车辆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张家港市港城公交公司赔偿损失11333元。审理中,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面包车在事故中发生损坏,其要求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分析事故的产生经过, 302路公交车的管理疏忽和陆某的偷驾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二行为分别实施,无事先合意,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其中,陆某的偷驾行为是直接原因, 302路公交车的疏于管理是间接原因,酌情确定对302路公交车的管理疏忽导致原告车损发生承担30%的责任,事发时驾驶员朱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某损失3400元。

 

法官提醒:现在很多公交车司机在始发站和终点站,经常不关锁车门,有些甚至不拔下钥匙,就离开车辆到公交服务站点内休息,这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譬如车上的物品被盗,车内财物遭人损坏,或者发生类似本案的一些事故。尽管相关人员会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公交车方对类似情况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交车司机们应当妥善保管好停靠休息中的公交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