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签字挂账3年,酒店老板向签字人催要欠款未果,将签字人及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餐费13000余元。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供销社向酒店老板周某支付餐费8200元。

 

20067月,周某租赁东台市某供销社的店面房,开设小吃部,经营餐饮业务。自20068月至20081231期间,被告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周某的小吃部进行工作接待用餐签字挂账,双方对餐费一直未结算。20091月后,某供销社领导变动,陈某不再担任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此后,酒店老板周某多次找陈某结账,但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该餐费属于单位来人接待,应由单位负担。讨要无望,周某一气之下将陈某及某供销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13000余元餐费。

 

被告某供销社辩称,消费的菜单上没有单位的公章,菜单上是陈某个人签字,与单位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而陈某却认为,自己当时是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菜单上签字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餐费是单位的来人、内部办事的招待费,理应由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餐费,其中,有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菜单签字餐费计8200元,且陈某当庭认可该餐费系被告单位因工作接待至原告处消费事实,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供销社应承担支付该餐费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未签字的餐费4680元,被告某供销社及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均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及陈某对未签字的餐费承担给付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陈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