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未疏导在校生跳楼致残 校方存过错被判赔损失
作者:陈勇 胡井文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次数:401
因有学生钱失窃,老师遂叫一些同学了解情况,其中一位女生被老师留了解时间较长,同学便怀疑该生与该拿钱人有关,故该女生一时想不开,在晚自习结束后,选择了跳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学生诉讼学校的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小萍系在某校住校就读的学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的伤情与其跳楼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虽在事发当晚经射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原告并无伤情,但从后来医院病历记载来看,结合原告受伤部位以及受伤原因,可以确定原告的伤情与其跳楼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被告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其单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有关事件向学生了解情况时,未能未能充分考虑和察觉原告情绪上的变化并及时进行疏导,导致原告情绪失控而跳楼,对此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此过错程度与原告自身因素相比明显较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99291.8元,应由被告赔偿29787.54元。遂作出被告校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787.5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