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还款欠条未收回 即使冤枉也得把钱还
作者:张燮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次数:48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还了钱,欠条没有收回来,法院将如何处理?近日,新沂法院对一起欠款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孙某欠款50000元。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孙某与张某合伙经营起黄沙生意,后因故孙某与张某协商,退出合伙,经双方结算,张某共欠孙某100000元,后来张某偿还了50000元,余下50000元张某给孙某出具了一份欠条。2010年8月,孙某持此欠条一张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张某偿还欠款50000元。但张某辩称,该款其早已还清,只是还款时孙某没有将欠条带在身上,张某考虑双方关系很好,就没有将欠条收回来。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缺乏证据,事实就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张某认为钱已还清的主张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只能是一种假设,而孙某对此不予认可且持有张某亲笔书写的欠条来证明张某欠款的事实。故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看似简单,但其反映的却是在法律界争论已久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在本案中,孙某持有张某书写的欠条来证明张某欠款的事实,张某虽不认可,但却没有相反的证据反驳,法院只能以欠条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而不能以张某的主张作为裁判的依据。如果张某确实存在像其所说的已经还清欠款的情况,此判决对张某似乎并不公正,但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利益均衡的结果,不可能十全十美。另外,张某基于对朋友的轻信没有将欠条收回,亦有不当之处,让他承担风险和不利后果,以此对其进行惩罚并对社会有所警醒也是应该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