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安全义务未尽责 雇主赔偿责任酌情减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次数:413
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收割农作物,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其受伤,要求雇主全额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8月,钱某雇佣吴某在其收割机上从事接粮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能谨慎注意安全,其自身亦有一定过失,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70%的损失。原告损失经的核定为合计61649.78元,应由被告赔偿43154.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还应赔偿原告32215.46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215.4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