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诈骗电信手机,一个倒卖后获利,同受法律惩处。1222,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电信手机案件。被告人顾正东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2009910月间,射阳县四明镇无业人员顾正东因经济拮据,在知道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有新增手机号码挂靠固定电话、进行保底消费可以赠送一定价值的手机的业务后,即采用在固定电话上挂靠手机,篡改电信公司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内容,以免充值、提高保底消费数额的方式,从县电信公司骗取一定数额的手机抵用券,然后从县电信公司一楼的手机销售部门骗取手机24部,所骗手机价值人民币69100元。另,被告人顾正东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计95000元。被告人顾正东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4100元。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通讯门市期间,明知是被告人顾正东犯罪所得的手机,仍从被告人顾正东手中低价收购手机6部和抵用券8张,倒卖后获利。被告人孙某某收购手机及抵用券价值人民币4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元,已发还县电信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正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