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老板聘请负责生产线的管理,为减少成本,明智在生产原料中添加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料,仍组织生产。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一起生产伪劣产品案。

 

陈某于20088月至同年9月间,受王某(已判刑)聘请负责某农作业肥料生产线的管理。为减少成本,陈某明知在生产原料中添加某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仍组织工人生产产品共计831.65吨,货值人民币266128元。经抽样检验,样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陈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