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妻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夫妻闹离婚,丈夫遂不再对其尽扶养义务,因其系聋哑人劳动能力受限,其靠自己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其扶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梅是残疾人,有严重的听力和语言障碍。小梅与小唐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196登记结婚,2004112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小唐外出打工,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小唐曾于200962520105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小唐外出打工前期,每年向小梅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供小梅在家开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双方矛盾加深,小唐又要求离婚,没有向妻子小梅支付费用。小梅遂丈夫不支付扶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当一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本院在处理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小唐陈述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原告小梅陈述有一万多元的家庭开销由其父母支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最近一段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多少会导致原告的生活受影响,而且双方的离婚案件在本院审理之中,在原、被告离婚之前,本院认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具体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0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遂作出被告小唐支付原告小梅扶养费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