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妻子独自生活艰 判决弱女生活得扶助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次数:412
聋哑妻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夫妻闹离婚,丈夫遂不再对其尽扶养义务,因其系聋哑人劳动能力受限,其靠自己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其扶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梅是残疾人,有严重的听力和语言障碍。小梅与小唐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当一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本院在处理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小唐陈述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原告小梅陈述有一万多元的家庭开销由其父母支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最近一段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多少会导致原告的生活受影响,而且双方的离婚案件在本院审理之中,在原、被告离婚之前,本院认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具体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0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遂作出被告小唐支付原告小梅扶养费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