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想子遂诉讼 综合有利判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次数:559
父母离婚,小孩随父生活,母亲想让儿子随其生活,遂即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高某与胥某原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小孩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上学,为了不改变其的生活习惯和学习环境,不能随意改变小孩的抚养,这样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