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小孩随父生活,母亲想让儿子随其生活,遂即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高某与胥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4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于同年7月6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孩随胥某生活,高某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200元。离婚后,小孩即随胥某一起生活至今。现高某因享有小孩直接抚养权,遂以胥某未履行抚育小孩义务,要求变更抚育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小孩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上学,为了不改变其的生活习惯和学习环境,不能随意改变小孩的抚养,这样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