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确认构成工伤 企业不服被判维持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次数:653
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判决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黄文娟系原告邳州市福瑞达木业有限公司职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告具有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第三人作为原告的职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诉称第三人黄文娟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是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