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商贸公司于2006818登记设立,20076月底,原告高某到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先后担任过被告公司的建设工程主管、副总经理等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31,原告高某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开。2010年原告高某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结欠的劳动报酬20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承诺书”。该“承诺书”为手写体字迹,上面载明了原告工作期间报酬的构成情况及已领取报酬情况,明确被告还结欠原告报酬为20万元,承诺于200812月底前付清。“承诺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08312,未有书写人署名,但盖有“某商贸公司筹建处”印章。

 

庭审中,被告商贸公司答辩称,原告高某确实曾经受聘于该公司担任相关职务,但被告未出具给原告结欠工作报酬的承诺书,所以原告提交法庭的承诺书系伪证。为此,被告商贸公司申请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送检“承诺书”;上手写体字迹应系20083月之后形成;2、不能鉴定送检“承诺书”;上印文“某商贸公司筹建处”的形成时间;3、倾向认定送检“承诺书”上手写体字迹应形成在印文“某商贸公司筹建处”之后。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已经形成,被告对此也表示确认。其次,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庭认定原告高某提交的“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所以法庭对该书证不予采信。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原告高某的劳动报酬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法庭应当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原告高某与被告商贸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确认原告曾受聘于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高某与被告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已建立。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只有在双方对劳动报酬已经结算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才可以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现原告主张双方已对劳动报酬进行结算的依据为“承诺书”,而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该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就劳动报酬问题未结算清楚。由于双方对于劳动报酬问题未有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而本案已经立案,所以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