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如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如东县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如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如东县某小区的业主(包括被告徐某在内)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绝大多数业主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向如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尚有包括被告徐某在内的30多户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产生不合法,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2010712,物业公司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72009年度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为维护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保护小区公共设施,改善小区内、外部环境,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而聘选原告公司作为具体实施者并与之签订的等价有偿合同。就其合同的实质而言,不具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接受原告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向其交纳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用。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国民的收入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消费需求进一步增大,新型的多层、高层住宅小区模式替代了传统的独门独院或排线式平房住宅模式。如何解决好在同一通道、同一楼梯或电梯进出,在同一绿化区内散步、锻炼身体,在人员相对集中且互不相识的生活区内和谐相处,改善环境,从而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为解决此后患之忧,物业服务公司随之而产生。为切实规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本县县城内小区设立起步较晚,小区的规模相对较小,物业公司的服务宗旨、理念、质量尚达不到业主内心认同的高度,矛盾也就随之发生,本案的纠纷即为典型之例。只要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各自依法办事,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服务质量,妥善解决因环境或道路限制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相互理解、支持,一定能够建立起一个文明、规范、和谐的新型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