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校监管疏忽,在校生爬床时跌落,致身体残疾。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2月初开学时11周的小明就读于某学校,并在该校提供的生活区310宿舍内住宿,同年210日下午5时许,小明回宿舍取东西,小明睡的是下铺,东西放在宿舍的一张上铺空床上,宿舍内有的床铺无床板和爬梯,等小明取完东西返回时,经过无上铺床板、爬梯的空床时不慎跌下受伤,后原告经多家医院治疗,现已经出院。小明在校期间参加了红十字保险,治疗后已经就医疗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报。小明的伤经鉴定,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已构成九级残疾;如右利手则上述伤残等级应上调为八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是被告学校的学生,并在被告学校提供的宿舍内住宿,被告应依职责对原告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相关活动给予必要的管理与保护。原告回宿舍从上铺床上取东西返回时,经过宿舍的一张无上铺床板的空床跌倒受伤并因此致残,被告作为原告的校方管理人,明知校内宿舍床铺存有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对其监管显然有疏忽之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部分赔偿。原告受伤时已经11周岁,有一定的认知事物能力与判断是非能力,故对自己的损失也应负部分责任。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开庭查明情况,依法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的各项损失为56459.36元,由被告学校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937.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