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然而,早在去年5月份,一场旨在让法院的量刑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更加透明的司法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悄然展开。

  一年多来,雨花法院在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提取以及量刑程序的适用等关键性问题上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共受理十五种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案件158件223人,审结143件202人,上诉率1.67%,同比下降14.6%,试点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来促进司法公正。那么,雨花法院是如何“量刑”,如何实现“规范”,又是如何以此提升司法公正的呢?近日,记者走进其中深入进行了采访。

  告别“估堆式”量刑

  赵某是安徽在宁打工青年,今年32岁。2005年12月10日夜至12日凌晨之间,赵某与其他四人来到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某物流有限公司南仓库,采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手段,进入仓库内窃走107台数码摄像机和相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3075元。东西偷走以后,这伙人将东西分了,赵某分了31台数码相机,这些物品被他以极低的价格,卖了一万八千余元。随后,他拿着这笔钱和亲戚去做玉器生意,全部赔光了。2009年12月,赵某听说公安一直在找他,迫于压力向雨花公安分局赛虹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个人犯下盗窃罪,如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10年至无期徒刑,这么大的刑期跨度该如何判决?一般做法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行及有无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综合评判后,在法定幅度内“估”出一个刑期,并且这种“估堆”往往是在办公室完成的。

  “估堆”,就难说“准”。 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同法院就同一性质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这种“同罪不同罚”现象饱受诟病,直接影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然而,雨花法院却改“估”为“算”,给出了一个科学精确的答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

  怎么算?雨花法院刑庭庭长王斌告诉记者,赵某盗窃案件中,基准刑是10年,但是其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法定减刑情节,据此,法院为其确定了15%和10%的减刑百分数。而因为其存在运输赃物回家并当众分赃的情节,又为其确定了2%和2%的酌定加刑百分数。再加上主动退赃等等酌定减刑情节,按照“宣告刑=基准刑×(1±x%)”的公式进行换算后,最终得出了8年有期徒刑的计算结果。

  “今年10月开始,省法院已经统一了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量刑情节被分成百分比,调节基准刑。被告人有从重情节的,在基准刑上相加;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在基准刑上相减,得出的数字就是被告人最终的刑期。”雨花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韩芳说,“这种细分,就与以往断案不一样了,以往是被告人自首或立功,法官在量刑时,没有参照,凭办案经验或是感觉自由裁量。现在有了这种细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小了,也能更准确地下判了。”

  现在,雨花法院刑事法官开庭量刑时都随身带着一张填得密密麻麻、满满当当的纸。这张纸上详细记载了被告人定罪、量刑情节及加减基准刑的幅度、宣告刑等内容。“这是我们自制的量刑评议表,一个被告人一份。”王斌说,将量刑各个环节一一列举,整个量刑的过程更加透明,也能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数据收集和比对提供素材。同时,对每一个案件均进行全庭评议,对涉案量刑情节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完善,并通过制作庭审小结进行总结。

  破解规范化难题

  “精细”量刑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会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被告人多坐牢或少坐牢的现象,而应达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效果。然而,量刑程序的增加,也带来了刑事案件平均审限延长、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雨花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设置不同的量刑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直接对被告人所有涉案量刑情节进行归纳,不设置单独的量刑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对犯罪事实部分进行简化审理,将控辩双方量刑部分的争议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对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取何种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节相对较少,则不启动单独的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节相对较多,则在定罪程序结束后启动单独的量刑程序。

  “在摸索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如何设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个难点。”韩芳坦言,量刑规范化实质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制约,量刑比例的设置甚为关键,设置过严会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置过宽又起不到规制效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极端情形,雨花法院在细致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混合式的量刑比例设置模式,即先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确定的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和类型化,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量刑情节设置固定或一定浮动幅度的量刑比例。根据混合模式设置的量刑比例既可以促进量刑均衡和量刑公正,又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除此之外,该院还不断丰富和完善量刑规范化体系。在准确量化“两个意见”规定的13种量刑情节的基础上积极搜集其他量刑情节,尤其是注重搜集和归纳《刑法》未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目前,雨花法院已经将能否足额缴纳罚金、多次盗窃、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办理保险等酌定量刑情节纳入量刑规范化体系,并设置了相应的量刑比例,进一步增强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科学性。

  机制保障“司法公正”

  试点之初,雨花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15种犯罪类型案件进行了梳理排查。“我们发现被检查案件中,同类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宣告刑相差一年以内的占30%,宣告刑相差一年以上的占20%,而宣告刑相近的仅占50%。”韩芳说。

  于是,通过深入分析这些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相似相近但存在量刑不均衡、不规范情形的案件,雨花法院依据最高法院“两个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15种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详细规定,统一了判罚的标准和尺度。

  一年多来,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相似相近且宣告刑相近的案件占92.3%,也就是说基本实现了“同罪同判”。

  机制的规范,也使得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我们实行量刑告知制度,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一份被告人辩护权利告知书,列明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涉嫌罪名、量刑情节以及法定刑幅度等,尤其是告知被告人享有向法庭提供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关证据的权利,提高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识。”韩芳说。据统计,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共发放被告人辩护权利告知书223份。

  与此同时,雨花法院还在庭审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参与量刑事实的质证以及量刑种类、幅度的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参与权。同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辩论意见进行总结评判,对法院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以及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论述,进一步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

  “有人认为量刑规范化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这是个误区。”韩芳认为,多方通力合作,缺一不可。为此,雨花法院建立了司法协调制度,加强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各自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全面、细化收集证据,尤其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相关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根据已查证属实的量刑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移送全部量刑证据;法院根据全案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并在综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